破產處理

申請破產的原因

資不抵債,

無力償還。

經諮詢後,

債務重組均無法處理債務。

若你陷入財困,你可採用申請破產的法律程序,由法院宣布你無力償還債務。


在某些情況下,破產是解決財務困境的選擇之一,但你將受到限制。
在你被宣布破產後,破產管理署署長將成為暫行受託人,有權安排將你(在香港及其他地區)的財產分配予債權人。
若你的資產總值不足200,000港元,破產 管理署署長可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擔任暫行受託人。